民間住宅包租代管計畫
應記載事項
1.擔保金(押金)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。
2.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,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之負擔方式。
3.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,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,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,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。
4.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、應提前通知之期間、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之返還。
5.房屋返還之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之違約金額計算。
6.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之情形。
不得記載事項
1.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。
2.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。
3.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,若較出租前增加時,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。
4.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,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。
5.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。
租賃糾紛處理途徑
1. 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。
2. 向直轄市、縣(市)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3. 向鄉鎮市(區)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4. 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。
5.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