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住宅包租代管計畫
住宅法規定,若將住宅出租給各項租金補貼者或包租代管業者等,在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,每屋每月在1萬元內就可免納綜所稅;超過1萬元,可就超過部分減除必要費用,才是租賃所得。 若必要費用無法逐項舉證申報,可以應稅租金收入的43%作為費用;若是郊遊包租代管業者,則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%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,小君2017年1月起,就將房屋以每月租金2萬元出租給受有政府租金補助的阿明居住使用,小君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僅以12萬元〔(2萬元-1萬)×12個月〕為應稅的租賃收入。 如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,可按當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%扣除,即申報68400元〔12萬元×(1-43%)〕為租賃所得。 若是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,出租房屋給阿明居住使用,當年度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率為60%,即申報48000元〔12萬元×(1-60%)〕為租賃所得。(劉懿慧/台北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