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住宅包租代管計畫
租屋糾紛很常見,但未必房東就是該咎責的一方,承租方在簽約時沒有考慮清楚的話,很可能未來遇到問題卻無法順利解決。例如有讀者詢問,「自己租屋處位於頂樓,即使晚上沒有太陽還是很熱,要求房東改善,房東卻稱沒有錢裝設隔熱設備,想利用《民法》第430條終止合約並拿回押金,是否可能?」 崔媽媽基金會社會事業處處長張艾玲表示,《民法》第430條是指租賃物如果有修繕的必要,經過相當期限催告但房東仍沒有修繕,承租人可以終止合約或自行修繕,並要求房東付款或從租金中扣除。張艾玲表示在這個案例裡,房子熱這件事是在承租方看屋時就應該知悉的事項,要求房東終止合約並不合理。 此外,房子熱並非因為冷氣壞了房東不修理,而且熱是主觀的感受,要有具體舉證比較困難,因此這個個案要求房東終止合約並返還押金較困難。 另外也有讀者提問自己租屋看屋時付給房東訂金1000元,約定3天後繳押金並簽約,但他2天後因工作因素決定不承租,要向房東討回1000元的押金,但房東拒絕返還,是否不能申訴? 張艾玲表示在這個案例裡,承租方已表達承租意願,訂金的性質就是「答應要租」,最後承租方反悔不租,房東確實有權沒收訂金,反之若是雙方已經談妥但房東卻反悔,則承租方可以向房東要求2倍訂金返還。 張艾玲表示,民眾在承租物件簽約或達成合意前,還是要考慮清楚各項條件再簽約,否則未來遇到狀況向出租方爭取退租或償還款項未必合理。(陳建宇/高雄報導)